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
1、到医院治疗时,费用全额垫付(不要用社保卡支付),同时请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字迹不易辨认的,应询问清楚,应有伤残程度和部位),盖诊断证明专用章(部分医院需要单位出具用印申请)。
2、工伤职工所在部门出具同意申报工伤证明并在48小时之内上报人事处劳资科。
二、申报工伤认定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医院《诊断证明》。
3、受伤职工的自述材料(事故详细经过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因何原因、事故现场人员姓名、自述人签字、按手印、日期等)。
4、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
5、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的由单位出具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人事处出具)。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①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②履行职责公安机关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证明。
③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④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路线图(需注明居住地、单位、交通事故发生地)。
⑤突发疾病死亡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以及120出车记录。
⑥属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⑦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病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三、特别提醒:学校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西青区人社局工伤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学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西青区人社局工伤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职工被认定工伤后,持学校出具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天津市工伤职工就医登记名册》(选择定点医院2家)报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东分中心登记。以后治疗或康复挂工伤号将不再垫付医药费。
五、垫付工伤医疗费报销事宜,请参照附件5所需材料送校医院办理,联系电话:83955030。
六、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如未治愈,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填写《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医疗《诊断证明》,盖诊断证明专用章。
3、病历及检查结论。
4、身份证复印件。
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不愿意做劳动能力鉴定的,由本人写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八、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请提供第六项的所有材料。天津市西青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东分中心根据鉴定结果落实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