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及申报条件 (2023年修订)》的通知

作者:师资科发布时间:2023-08-09浏览次数:10

津工大202371


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为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天津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及申报条件(2023年修订)》,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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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及申报条件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以及《“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试行)》(教研〔202013号)要求,根据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深化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202116号)等,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及申报条件。

    第二条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教育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指挥棒作用,形成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品德、创新价值、能力和业绩贡献为导向,建立评价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评聘制度。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考察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倾向,突出原始创新与重大突破,强调成果的创新质量和贡献,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破除束缚专业技术人员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以分类评价、科学评价为核心,综合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师德师风、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方面的创新和贡献,严格执行“四公开”“双公示”制度,深化评聘制度改革,为增强学校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和“双一流”建设提供人才制度保障。

    第三条  实施范围

本实施办法及申报条件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及拟引进人才申报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

学校有评审权可自主评审聘任的系列,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岗位聘任职数范围内,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自主评审和聘任。

上级主管部门未下放评审权的系列,在当年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岗位聘任职数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聘程序及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和聘任

当年1231日之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名称和等级按天津市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等级标准执行。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与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及岗位要求,制定具体的各级各类评聘申报条件,实施分类评价

各二级单位可自主设定高于本文件规定申报条件的具体条件,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实施。

第五条 基本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将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表现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首要要求。对师德表现突出者,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存在学术不端等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5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国民教育相应学历、学位,或具有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外高校学位。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历条件:

1.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博士学位后任副高级满5年,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任副高级满6年,或取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任副高级满7年。

2.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博士学位后任中级满2年,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任中级满5年,或取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任中级满6年。

3.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博士学位后经入校后考核合格,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任初级满2年,或取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任初级满4年。

博士后在站时间视同为担任相应中级职务年限。

(三)申报教师系列(含辅导员)和承担教学任务的实验技术系列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入校时间不足1年者申报教师职务,当年不具备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资格证可以“先评后补”,但限评审通过一年内必须取得。

  1. 申报教师系列(含辅导员)须承担相应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申报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一门及以上本科生基础课或专业课。

(五)近5年或任职年限要求不足5年的任现职(指聘任至现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时间,下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六)结合教育教学及科研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实践锻炼和教师培训计划。

1.学校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国际化学习、合作研究和培训交流,提升教师的国际竞争力,包括参与国际科研合作,承担重大国际科研合作项目,建设高水平联合研究院、

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国际科研平台,建立国际化咨询顾问团等,具备出国出境研修访学经历的教师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2.鼓励教师通过挂职、进修、实践锻炼等方式参与其他专业领域相关的基层社会实践,提升劳动实践技能。申报工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有不少于6个月相关专业工程实践(含企业博士后研究)政府全职挂职锻炼经历或执行援疆、援藏、扶贫(支教)等任务

3.鼓励申报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积极参与校内职能部门实践锻炼借调工作鼓励教师党支部书记党建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创建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一年且鉴定优秀者给予适当倾斜,在实践锻炼岗位工作的时间不计入教学工作量统计年限。思政课教师晋升职称均须有至少3个月的社区农村、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或学校实岗锻炼经历

4.新入校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上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新教工入职培训和天津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七)具有规范使用普通话和汉字的能力,符合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相关规定。

(八)申报晋升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在校工作且任现职以来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参与支教、乡村振兴、孔子学院、鲁班工坊建设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1. 申报教师(教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思政课教师)和实验(实验教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现职以来须发表教改论文1篇,或参加教研项目1项,或参加教师教学能力创新大赛并获奖,或指导学生参加A1类学生竞赛并获奖。

(十)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十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代表性成果校外同行专家评价制度,同行专家评价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参考。具体规定如下:

1.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提交任现职以来能够代表申报人学术水平的本专业领域内高水平、高质量、有创见的成果作为代表性成果,正常申报人员须提交2项(近5年成果不少于1项),绿色通道、特别推荐权、破格等申报人员须提交3项(近5年成果不少于1项)。代表性成果应具有标志性、创新性和显示度,主要包括论文、著作、创作作品、精品课程、教学案例、教学成果、授权专利、智库建设、项目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标准规范、工程方案等。

2.校外同行专家评价注重成果质量、贡献、影响,突出评价成果的学术意义和学术贡献、原创价值以及对社会和学校发展的实际贡献。

3.若送审成果为代表性论文,须为以第一作者(自然科学A2类及以上学术论文放宽至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且中文代表性论文的相似性检测结果不得高于20%

4.代表性成果送审由学校统一组织,采用“双盲评审”方式,由3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价。

5.校外同行专家评价结果设置“已达到”“基本达到”“未达到”三档。“已达到”设定为2分,“基本达到”设定为1分,“未达到”设定为0分。评价结果合计须达到4分及以上方具有申报资格评价结果不进行复议,代表性成果当年不进行二次送审。

6.评价结果达到4分且代表性成果中至少1项为近5年(即以申报当年规定的业绩截止时间向前推算5年内)成果的,该评价结果为有效,原则上不再重复送审。如因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等原因需重新送审的,则以重新送审的评价结果为准。

7.校外同行专家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考核评价依据,供学校各级评聘机构参考。

第六条  除满足本文件第五条所述的基本申报条件外,申报人员还需满足本文件附件中相应申报系列的具体申报条件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评聘程序


第七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重大政策、评聘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年度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分配方案。

(二)校长办公会审定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果,对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予以聘任。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和申报条件。

(四)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和申报条件。

(五)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研究院、工业技术研究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图书馆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起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类文件、组织实施日常工作。各成员部门参与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与本部门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聘任机构

(一)基层考核推荐组

学院基层考核推荐组由各学院主要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代表组成;辅导员基层考核推荐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党委书记或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组成;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以二级党委或党总支为单位组建基考核推荐组,由二级党委或党总支、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代表组成。

基层考核推荐组人数不少于7人,负责组织本组申报人员(含准聘期满考核人员)的资格审查、真实性审核以及推荐工作。

(二)学科评议组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由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评议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为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科评议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校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25%。学科评议组主要负责对本学科申报人员的学术研究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等进行评议和推荐。

(三)学部评审委员和综合评审委员会

根据学校学部设置,设立若干个学部评审委员各学部根据本学部学科特点组建相应的专家库,学部评审委员会由学部委员和在本学部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17人,各学科学院的评审专家比例应适当均衡。学部专家库由各学部委员和相关学科符合条件的正高级专家组成。学部评审委员会名单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非学部所属的学科评议组,由学校设立综合评审委员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评审,专家库由相关部门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符合条件的正高级专家组成,综合评审委员由在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17。学部评审委员会和综合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各学科已经完成学术研究与教育教学能力评议的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和推荐。

(四)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聘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一般由校领导、教学单位负责人、学科评议组召集人、校学术委员会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随机抽取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25人。主要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和申报条件的审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定与职务聘任、准聘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聘任等工作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从校评聘委员会成员中遴选专家组成,主任一般由校领导担任,成员人数不少于13人,主要负责学校具有博士学位初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具有硕士学位初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评聘程序

(一)制定评聘工作方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总量、当年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数,结合师资队伍实际情况,制定当年度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含准聘期满考核人员)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统一部署和时间安排,向所在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审核与复核

1.基层党组织审核

申报人员(含准聘期满考核人员)所在党支部、基层党委(党总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师德师风、日常表现等进行全面审核,并给出审核结论和推荐意见。

2.基层单位审核

基层单位根据基层党组织审核结论和推荐意见,按照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含准聘期满考核人员)的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学历资历、申报次数限制、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给出明确审结论,并将符合要求的申报人材料提交学校业绩审核组。

3.学校业绩审核组复核

1)学校业绩审核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对照任职条件基层考核推荐组提交的申报人业绩和资格进行复核。教师工作部负责审查师德师风情况;人事处负责审查学历、资历等情况;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审查培训等情况;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审查教学工作、教学事故、竞赛获奖、教学业绩成果及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教学督导听课、观摩示范课、教研(教改)论文认定等情况;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审查科研业绩成果、论文级别认定等情况;工业技术研究院负责审查成果转化等情况;研究生院负责审查研究生教学工作情况及研究生导师经历等情况;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审查班导师、辅导员任职条件和工作实绩、思想政治工作相关项目等情况;图书馆负责论文检索情况;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审查国际教育交流相关的教学工作、教研项目等情况;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教育管理系列申报人工作实绩等情况。

2)学校业绩审核组将复核结果反馈各基层单位。

(四)校外同行专家评价

学校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代表性成果校外同行专家评价工作。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照要求填报信息、代表性成果和提交相应支撑材料。基层单位对相关内容和支撑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外同行专家评价结果返回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反馈各基层单位。

(五)基层考核推荐组推荐

1.基层考核推荐组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述职答辩。要将师德表现作为首要条件,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综合考核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教学水平、科研业绩、工作态度及工作实绩。将指导学生社团、开展美育劳育等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师德表现突出者,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根据资格审核结果,对照相应的申报条件,按简单多数差额或等额投票确定拟推荐人选,获得基层考核推荐组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者,方可进行推荐。会议须有至少7人参加方为有效。

2.基层考核推荐组将拟推荐人选与其业绩材料在基层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申报人所在二级单位与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学科所属二级单位不一致的,应在两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受理有关申报人申报材料及申报条件的异议。基层考核推荐组对受理的异议应进行认真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推荐参加下一级评聘。公示结束后,基层考核推荐组将符合推荐要求的申报人相关材料提交至学科评议组。

(六)学科评议组评议

学科评议组应根据学科及岗位特点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在正高级评审的学科评议阶段须设置个人述职答辩、专家问询环节。专任教师各系列和实验教学系列的申报人,在答辩过程中须增加教学业绩问答环节,加强对教学过程的质量考核。学科评议组按简单多数差额确定拟推荐人选,对拟推荐人选进行等额投票,获得评议组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者,方可向学部评审委员会推荐。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

(七)学部评审委员会和综合评审委员会评审

学部评审委员会和综合评审委员会对所负责学科评议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按简单多数差额确定拟推荐人选。对拟推荐人选进行等额投票,获得评审委员会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者,方可向校评聘委员会推荐。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

(八)校评聘委员会评议确定评审通过与拟聘人选

评聘委员会对学部评审委员会和综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以及通过基层考核推荐组考核的准聘期满人员,按评聘条件全面审查和综合考评,经投票确定评审通过与拟聘人选,获得校评聘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者为通过。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图书、档案、出版编辑、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和部分工程技术系列等无评审权系列申报人,经校评聘委员会投票通过后,作为学校拟推荐参加下一次天津市相应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人选。

(九)公示

学校公示评审通过人选、拟聘人选和无评审权系列拟推荐人选,公示期7天。

(十)备案与聘任

1.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通过人选结果、拟聘任结果和无评审权系列拟推荐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聘任结果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学校发布聘任文件。

2.无评审权系列推荐人选经天津市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通过后,履行聘任手续,聘任时间为评委会评审通过时间。未能通过天津市评审的,学校推荐资格相应作废,需重新按程序申报参加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3.学校对首聘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实行准聘制。准聘期一般为4年,准聘期内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待遇,须新增本文件规定的相应系列申报条件中的高水平业绩,正高级3项,副高级2项。准聘期考核与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同时进行,由基层考核推荐组负责考核,通过后报校评聘委员会审定。准聘期考核合格者,正式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准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保留其任职资格,按照准聘期前的岗位等级聘任,2年后可重新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重新申请聘任的申报人须新增(自首聘后取得)本文件规定的相应系列申报条件中的高水平业绩,正高级4项,副高级3项,经基层考核推荐组考核与推荐,报校评聘委员会审定后进行聘任。

准聘期内,申报人可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如在准聘期考核同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及晋升评审可同时进行。若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获得通过,则自通过之日起首聘至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聘任工作纪律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学术造假坚持“零容忍”。申报人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和申报材料填报规范,保证提交的申报信息(含导入信息)及材料客观、真实、准确,申报人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应与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系统中的内容一致,申报人对因提交信息和材料不实、提交材料版本不一致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负有完全责任。

第十一条  严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纪律,严禁通过宴请、送礼、打电话、发短信微信等方式或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等,请求他人给予关照。一经查实,立即取缔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审查纪律。基层单位对申报者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包括学历学位、任职年限、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或其他条件等)、规范性、准确性负有审查责任,审查中如发现疑问或不确定的内容应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学校为各基层单位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档案,对不按照要求审查、评审、提供虚假材料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责任人或单位,严肃处理;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一律予以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20194)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评审专家评价信誉机制,明确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保密、回避、廉洁等责任。校评聘委员会、学部评审委员会和综合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基层考核推荐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严守秘密,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第十四条  聘任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校评聘委员会、学部评审委员会和综合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基层考核推荐组成员及工作人员中有与申报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原则的其他关系者,应主动提出回避。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监督制度,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公示监督管理,对评审程序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客观公正,增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公信力。对于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收受贿赂、干扰聘任工作的校评聘委员会、学部评审委员会和综合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基层考核推荐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将取消其成员或工作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落实信访制度,信访人在各阶段公示期内对相应内容有异议的应向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实名进行合理的申诉、投诉及举报。合理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内容主要包括对评审申报材料真实性有异议、对评审过程中各级评聘机构和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程序规定、未遵守评聘纪律要求等。对代表性成果同行专家鉴定结论、各级评聘机构投票结果有异议,以及超过公示期的申诉、投诉和举报的情形,原则上不受理。

信访人员应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他人。反映情况属实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若连续两年申报评审或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学科组评议及后续程序)未获聘任,再次申报应至少间隔一年,且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新增高水平业绩成果。

第十八条  取得政工系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三年内不能再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十九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高校教师,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教学事故责任人按照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每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启动前可根据本办法发布当年度的评审工作通知,本办法未尽事项及具体评审工作安排根据通知要求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及申报条件(2021年修订)》(津工大〔20211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15.doc

1.天津工业大学教师系列教学科研型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2.天津工业大学教师系列教学为主型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3.天津工业大学教师系列科研为主型(含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4.天津工业大学教师系列应用推广型(含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5.天津工业大学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6.天津工业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7.天津工业大学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8.天津工业大学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9.天津工业大学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10.天津工业大学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11.天津工业大学教师和科研系列破格申报条件

12.天津工业大学“绿色通道”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施办法

13.天津工业大学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特别推荐权的有关规定

14.天津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转系列平级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15.天津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业绩成果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