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名称 | 假 期 | 享受假期条件 | 待遇标准 | 文 件 依 据 |
生育假(产假) | 1、正常分娩 98日(含产前休假15日) | 1、预发生育假(产假)工资,待生育津贴返还后就高进行差额核算。 2、因个人原因未提供材料导致生育津贴无法申领,将从以后工资中扣回产假期间所发全额工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12年4月28日) 2、津人社规字[2017]10号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2022年5月17日) 4、津工大[202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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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难产(剖腹产)增加15日 | ||||
3、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 | ||||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 | 1、增加生育假(产假)60日。 | |||
2、因工作原因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应当安排时间补休。 | ||||
说明事项 | 生育假(产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一般应当连续使用。遇寒暑假,时间顺延。 | |||
流产假(含计划生育人工流产) | 15日 | 怀孕3个月以下流产 | ||
30日 | 怀孕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流产 | |||
42日 |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流产 | |||
按正常产假处理 | 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含7个月) | |||
哺乳假 | 六个月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人事处批准,可休哺乳假。 |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发80%,扣发“通讯补贴、奖励性补贴” |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2016] |
说明 事项 | 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正常计算工龄。 | |||
哺乳期 | 婴儿出生后一岁半之前 ,占用工作时间给婴儿哺乳 | 1、婴儿1-17个月时每日可哺乳2次,每次30分钟,特殊情况,两次时间可合并使用 。 2、婴儿第18个月时,每日哺乳一次,每次30分钟,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 | 工资照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12年4月28日) |
陪产假 | 15日 | 陪产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一般应当连续使用。 | 工资照发 |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2022年5月17日) 2、津工大[2022]91号 |
育儿假 | 每年10日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以下的,每年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2、多子女的假期天数累计叠加,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 3、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假期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假期周年期间内有效,不再延续至下一年。 | ||
护理假 (父母60周岁以上的) | 独生子女每年20日 非独生子女10日 | 1、以老人的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2、提供父母患病住院的相关医疗证明。 3、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假期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 ||
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护理假 | 全年不超过30日 | 1、教职工父母、配偶、子女患癌症等重大疾病,确需护理,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家庭情况说明,经所在部门核实,报人事处批准。 2、病患护理假全年累计在10日(含)按请假天数扣发通讯补贴、奖励性补贴,超过10日按事假待遇处理。 3、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假期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 1、假期在10日以内的,扣发(通讯补贴、奖励性补贴)/月工作日(22.5)*请假天数。 2、超过10日的按事假待遇处理。 | 津工大[2022]91号 |
婚假 | 初婚10日 再婚3日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 | 工资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 1、《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1980]29号 )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2022年5月17日) |
说明事项 | 1、婚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2、配偶不在本市工作需到外地结婚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准予路程假。 | |||
丧假 | 3日 | 教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准予丧假3日。 | 工资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 1、《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1980]29号) 2、《关于职工请丧假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险字(1986)271号 |
说明 事项 | 1、前往外地料理丧事的,可另准予路程假。 2、丧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