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优秀青年教师培育计划”实施办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3-05-09浏览次数:2289

 
中共天津工业大学委员会
文  件
津工大党[2013]30号
津工大[2013]55号

天津工业大学“优秀青年教师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加强我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构建多层次、多渠道支持和培育优秀青年教师成长的新格局,为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学校决定实施天津工业大学“优秀青年教师培育计划”(以下简称“培育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育计划”是指在“十二五”期间,选拔资助50名左右在学校各专业领域起骨干作用的优秀青年教师,通过培养,促其快速成长为后备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  “培育计划”实施个性化培养模式,采用两种实现形式。第一种为“天津工业大学优秀青年教师出国研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出国研修方案”),第二种为“天津工业大学优秀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国内访学方案”)。
第四条  为保障计划顺利实施,学校在每年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同时也鼓励吸纳其他资金支持。
第五条  “培育计划”由人事处牵头,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共同协助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选拔条件
㈠ 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热爱学校,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㈡ 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年龄为35周岁左右,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外语符合相应要求,身体健康。
㈢ 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人选或学术梯队骨干。教学科研能力较强,在专业、课程建设中成绩突出,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培养的学生在省级及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第一等级名次的第一指导教师,或市级教学基本功竞赛一等奖获奖者,或学生评教本专业第一名。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选拔程序
㈠ 根据选拔条件,申请者根据自己的学术发展需要按规定填写《天津工业大学优秀青年教师培育计划·出国研修申报书》或《天津工业大学优秀青年教师培育计划·国内访学申报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部(院)提出申请。
㈡ “培育计划”实行限额申报。所在学部(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专业教学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进行评荐。每个专业推荐1名候选人作为本计划培育对象,对择优选拔出的人选,学部(院)应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并将《天津工业大学优秀青年教师培育计划申报书》及证明材料报送人事处。
㈢ 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学校组织评审推荐。
㈣ 人选公示。
㈤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资助措施
第八条 入选“培育计划”的派出人员费用由学校全额资助。
第九条 出国研修人员在派出期间工资待遇参照公派出国相关规定执行,校内津贴发放50%,按期回校考核合格后补发余下的50%;国内访学人员派出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继续发放。
第十条 出国研修人员如需延长研修时间(延长期最多不超过半年),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学部(院)及人事处同意,特殊情况须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延期期间工资继续发放,校内津贴停发。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入选者派出研修期间应与学部(院)保持联系,研修结束回校后一个月内向学部(院)提交研修总结报告、研修考核表并附研修成果(包括教学、论文和科研成果等)。
第十二条 学部(院)要组织专家对研修人员进行考核,并至少在学部(院)范围内做研修工作汇报一次,研修材料和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派出人员在回校后的两年内,学部(院)跟踪其教学和科研取得的业绩,评价派出研修的效果。
 
第六章  其它说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出国研修时间一般为半年,国内访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入选者派出资格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第十五条 申请出国研修人员要有针对性较强的研修项目,有明确的出访计划和国外合作对象。曾受公费资助的出国人员原则上不在派出范围内,特殊情况下回校工作满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 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的人员,原则上不在国内访学派出范围内。
第十七条 由于本人原因未按期回校工作的人员,学校按聘用制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按派出协议追究违约赔偿责任,如未按协议进行赔偿,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共天津工业大学委员会
天  津  工  业  大  学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