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教师实践能力提升计划”实施办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3-05-09浏览次数:1505

 
中共天津工业大学委员会
文  件

津工大党[2013]31号
津工大[2013]56号


天津工业大学“教师实践能力提升计划”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加强师资队伍内涵建设,提升教师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和协同创新能力,促进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增强教师自觉投身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的意识,学校决定实施天津工业大学“教师实践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实践能力提升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能力提升计划”旨在鼓励教师到企业、科研院所、政府等实际部门或协同创新平台(中心)参与研发或到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工作或实习,到“十二五”末,校内累计有一年以上实践经历的教师比例达到30%以上。
第三条  “实践能力提升计划”坚持计划性、针对性、实践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实行分批选派。
 
第二章  实施范围与计划要求
第四条  实施范围
㈠ 40岁以下无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累计一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教师。
㈡ 根据学科专业或课程实际,对理论性很强的专业(理论物理、数学等)和公共课程教师,暂不作实践能力提升要求。
第五条 计划要求
㈠ 分类实施,统一评价。全校每年计划派出参加实践能力提升的教师名额约占在职教师总数的5%左右,根据学部(院)学科专业特点、课程性质采取不同的形式和要求,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专业教师可予优先选派。为保证本计划的有效实施,学校将在计划期内把教师的创新实践和成效统一纳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期考核的评价指标体系。
㈡ 搭建平台,资源共享。各学部(院)要积极建设有特色的教师实践能力提升基地,搭建合作平台,实现校内外资源共享。
 
第三章  时间期限与实践能力提升方式
第六条  时间期限
㈠ 教师参加实践能力提升时间期限一般为一年,如与教学科研安排有冲突或困难,亦可采取每次半年、分两次实施、三年内完成的办法。
㈡ 对于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经历但又不满一年的教师,参加实践能力提升时间为半年。
第七条  实践能力提升方式
㈠ 到企业、科研院所、政府等实际部门或协同创新平台(中心)主持或参与应用研究、产品研发或从事博士后合作研究、指导学生(含研究生)研究和实践、承担社会实务(主要针对人文社会学科等)、掌握工艺流程和操作技能等。
㈡ 实践能力提升活动应与教师岗位职责和任务相一致或紧密相关。
㈢ 可聘请企业、科研院所和政府机关等部门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各类专业人员担任实践能力提升人员的指导教师。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配套政策
第八条  申报程序
㈠ 各学部(院)根据教师实际,对进校前无相关学科专业实践经历的教师,结合学科和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按每年5%左右的比例,制订教师实践能力提升计划,报人事处备案。
㈡ 个人申报,学部(院)同意,将名单及《天津工业大学教师实践能力提升计划申报表》报送人事处。
㈢ 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审核确定。
㈣ 通知教师办理实践能力提升手续。
第九条  配套政策
㈠ “实践能力提升计划”所需费用由人事处统一核拨。
⒈实践能力提升期间,往返路费由学校实报实销,派出人选的相关津贴由学校全额拨付。
⒉对于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相关专业的所属学部(院)和积极推动教师实践能力提升计划,优化校内资源,搭建合作平台,实现校内外资源共享,成效显著的教学科研单位予以适当倾斜。
㈡ 实践能力提升情况和成果可作为其年度考评、聘期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在同等条件下有实践经历的教师在职称评审时优先考虑,校内其他各项权益不受影响。
㈢ 各学部(院)应确保教师实践能力提升期间校内津贴标准不低于本部门同级同类教师的平均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学部(院)制订切合部门实际的优惠配套政策,体现对参加实践教师的优惠和支持。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管理与考核
㈠ 学部(院)负责实践能力提升教师的日常联络和考核工作。
㈡ 教师完成实践能力提升后,填写《天津工业大学教师实践能力提升个人考核表》进行总结。
㈢ 指导教师、研修单位、学部(院)根据教师实践能力提升表现情况对教师做出测评,给出鉴定意见和考核结果。
㈣ 学校签署意见后,实践能力提升考核表归入教师个人档案。
㈤ 教师完成实践能力提升后,学部(院)组织讲座、座谈会、网上在线等各种形式进行交流、介绍实践能力提升成果。
㈥ 实践能力提升情况纳入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年度师资队伍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学部(院)要建立以教师参与应用研究、产品研发、教师教育教学和课程建设、教师教学和实践能力培养提升为主要类型的教师实践能力提升基地,为教师实践能力提升提供稳定、充足的岗位。基地的设立要符合天津市产业、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第十二条  各学部(院)应高度重视教师实践能力提升计划的实施,制订符合本部门实际的有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切实落实和做好教师实践能力提升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共天津工业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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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